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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合同信息注销告知单

点击量: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作者:站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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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合同信息注销告知单 

  

一、存量房屋合同信息注销申请方式: 

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可亲自或公证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合同信息注销; 

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达成交易的,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合同信息注销申请。 

二、申请存量房屋合同信息注销程序: 

取单项服务号  →  提交资料  →  受理  →  注销 

三、申请存量房屋合同信息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注销 

提示:按照签订合同时关于注销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到交易服务窗口办理信息注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须买卖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双方签字的网签合同原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信息注销 

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买卖双方可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到交易服务窗口办理; 

经纪机构配合的,委托的经纪机构需提交: 

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原件,加盖经纪公司公章) 

2.买卖双方签字委托书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双方签字的网签合同原件 

(三)经纪机构不配合的,买卖双方可自行到交易服务窗口办理。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注销声明 

4.双方签字的网签合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注销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买卖双方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均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注销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注销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注销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六、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3.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在询问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合同信息录入注销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北京市住建委合同信息录入、资金托管咨询电话:59958180 

9.昌平区住建委房屋交易事务中心咨询电话:80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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