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合同信息录入及资金托管告知单
一、存量房屋合同信息录入申请方式:
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卖方需公证委托,买方可手写委托)到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合同信息录入;
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达成交易的,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合同信息录入。合同信息录入前,经纪机构可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屋信息查询服务。
二、申请自行存量房屋合同信息录入流程
(一)为兼顾交易安全和办事效率,在进行二手房合同信息录入前,可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购买住宅或商办类房屋的买方,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购买产业类房屋,需提供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书面意见(见购房资格审核告知单)。
(二)办理流程:取单项服务号 →提交资料→ 受理→合同信息录入
三、申请存量房屋合同信息录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买方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住宅类房屋的,买方提交购房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集体户口需提交加盖单位户籍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住宅类房屋的,买方已婚的还需提交结婚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婚姻状况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买房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显示离异,当事人提出未成年子女归离婚另一方抚养,应提交离婚证及经婚姻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办类房屋的,买方仅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7.2008年4月11日(含)以后签订原购房合同(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住建委(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上市出售意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整宗房产);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申请住宅平房合同信息录入时,应向合同信息录入部门出示通过住宅平房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11.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再次上市办理合同信息录入的,需满3年及以上;
12.房屋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合同信息录入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购房资格审核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住宅类房屋办理合同信息录入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之前已经批复的房屋、楼栋或项目除外)。
2.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原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合同信息录入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合同信息录入时限:
即时办理
六、资金托管:
(一)交易当事人根据需要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自行协商是否通过托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结算资金(存量房屋交易当事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包括订金。)
(二)合同信息录入时同时签署资金托管协议,确定托管银行和存取款账户,系统将自动建立资金托管子账户。买方依据资金托管协议将交易自有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足额后才可以办理过户后续。
(三)买卖双方需提供一类银行卡。
注:资金托管期间请买卖双方妥善保管银行卡,不变更银行卡状态。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合同信息录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
2.合同信息录入转出方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合同信息录入。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合同信息录入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合同信息录入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合同信息录入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合同信息录入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九、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合同信息录入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3.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
6.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8.北京市住建委合同信息录入、资金托管咨询电话:59958180
9.昌平区住建委房屋交易事务中心合同信息录入、资金托管咨询电话:80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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